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術語標準GB 50155-92
采暖通風設計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1.0.1 條為了在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中,體現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精神,貫徹國家現行的有
關方針政策,以便為安全生產、改善生活的勞動條件、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保證產品質量和提高勞動生
產率提供必要的條件,特制訂本規范。
第1.0.2 條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業企業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的采暖、通
風、空氣調節及其制冷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凈化與防護要求的建筑物以及
臨時性建筑物的設計。
第1.0.3 條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及其制冷設計方案,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工藝和使用要求、室外
氣象條件以及能源狀況等,同有關專業相配合,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第1.0.4 條采暖、通風和空調節及其制冷系統所用設備、構件及材料,應根據國家和建設地區現有的
生產能力和材料供應狀況等擇優選用,盡量就地取材。同一工程中,設備的系統列和規格型號,應盡量統
一。
第1.0.5 條編制設計文件時,應根據采暖、通風、空氣調節和制冷裝置的數量及其復雜程度,配備必
要的專業技術和操作、維修人員以及相應的維修設備和檢測儀表等。
第1.0.6 條采暖、通風、空氣調節和制冷系統,應在便于操作和觀察的地點設置必要的調節、檢測和
計量裝置。第1.0.7 條布置設備、管道及配件時,應為安裝、操作和維修留有必要的位置。對于大
型設備和管道,應根據需要在建筑設計中預留安裝和維修用的孔洞,并應考慮有裝設起吊設施的可能。
第1.0.8 條設計中,對于采暖、通風、空氣調節和制冷設備及管道,當有可能傷及人體時,應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1.0.9 條位于地震區和濕陷性黃土地區的工程,布置設備和管道時,應根據需要分別采取防震和有
組織排水等措施。
第1.0.10 條根據本條規范進行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及其制冷設計時,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
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室內外計算參數
第一節室內空氣計算參數
第2.1.1 條設計集中采暖時,冬季室內計算溫度,應根據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規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間,宜采用16-20℃;
二、生產廠房的工作地點:
輕作業不應低于15℃
中作業不應低于12℃
重作業不應低于10℃
注:(1)作業各類的劃分,應按國家現行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執行。
(2)當每名工人占用較大面積(50-100m2)時,輕工業可低至10℃;中作業可低至7℃,
重作業可低至5℃。
三、輔助建筑及輔助用室,不應低于下列數值:
浴室25℃
更衣室23℃
托兒所、幼兒園、醫務室20℃
辦公用室16-18℃
食堂14℃
盥洗室、廁所12℃
注:當工藝或使用條件有特殊要求時,各類建筑物的室內溫度,可參照有關專業標準、規范
的規定執行。
第2.1.2 條設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內生活地帶或作業地帶地平均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民用建筑及工業企業輔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s;
二、生產廠房的工作地點,當室內散熱量小于23W/m3[20kcal/(m3·h)]時,不宜大于0.3m/s;當
室內散熱量天于或等于23W/m3 時,不宜大于0.5m/s。
注:設置空氣調節的條件,應符合本規范第5.1.1 條的規定。
第2.1.4 條當工藝無特殊要求時,生產廠房夏季工作地點的溫度,應根據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及其
與工作地點溫度的允許溫差,按表2.1.4 確定。
夏季工作地點(℃)表2.1.4
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22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
允許溫差10 9 8 7 6 5 4 3 2
工作地點溫度≤32 32 32-25 35
注:如受條件限制,在采取通風降溫措施后仍不能達到本表要求時,允許溫差可加大1-2℃。
第2.1.5 條設置局部送風的生產廠房,其室內工作地點的允許風速,應按本規范第4.3.5 條至第4.3.7
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2.1.6 條夏季空氣調節室內計算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舒適性空氣調節室內計算參數:
溫度應采用24-28℃
相對濕度應采用40%-65%
風速不應大于0.3m/s
二、工藝性空氣調節室內溫度基數及其允許波動范圍,應根據工藝需要并考慮必要的衛生條件
確定;工作區的風速,宜采用0.2-0.5m/s,當室內溫度高于30℃時,可大于0.5m/s。
注:設置空氣調節的條件,應符合本規范第5.1.1 條的規定。
第二節室外空氣計算參數
第2.2.1 條采暖室外計算溫度,應采歷年平均不保證5 天的日平均溫度。
注:本條及本節其他文中所謂"不保證"。系針對室外空氣溫度狀況而言,"歷年平均不保證",系針對
累年不保證總天數或小時數的歷年平均值而言。
第2.2.2 條冬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應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
第2.2.3 條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應采用歷年最熱月14 時的月平均溫度的平均值。
第2.2.4 條夏季通風室外計算相對濕度,應采用歷年最熱月14 時的月平均相對濕度的平均值。
第2.2.5 條冬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1 天的日平均溫度。
第2.2.6 條冬季空調節室外計算相對濕度,應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對濕度。
第2.2.7 條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干球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50h 的干球溫度。
注:統計干溫球溫度時,宜采用當地氣象臺站每天4 次的定時溫度記錄,并以每次記錄值代表6h 的溫
度值核算。
第2.2.8 條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濕球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50h 的濕球溫度。
第2.2.9 條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日平均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5 天的日平均溫度。
第2.2.10 條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逐時溫度,可按下式確定:
tsh=twp+βΔtr(2.2.10-1)
式中:tsh---室外計算逐時溫度(℃)
twp---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日平均溫度(℃),按本規范第2.2.9 條采用。
β---室外溫度逐時變化系數,按2.2.10 采用;
Δtr---夏季室外計算平均日較差,應按下式計算:
室外溫度逐時變化系數
表2.2.10 時刻
時刻
β
1
-0.35
2
-0.38
3
-0.42
4
-0.42
5
-0.47
6
-0.41
時刻
β
7
-0.28
8
-0.12
9
0.03
10
0.16
11
0.29